第一條 為規范在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市場”)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的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行為,根據交易市場《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在交易市場網站通過發布信息披露公告的形式進行披露。
交易市場還可以通過交易大廳顯示屏、宣傳刊物、廣播電視媒體、新媒體或舉行項目推介會、報紙公告等多種補充形式進行信息發布,廣泛征集意向受讓方。
第三條 轉讓方應當明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的期限。
信息披露公告時間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四條 交易市場在網站發布的公告內容應與轉讓方提供的《產權轉讓申請書》所披露的內容一致。
第五條 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不得擅自變更公告內容。因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內容,并相應延長信息披露時間。
第六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交易市場查閱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
第七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內容延長公告時間,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等條件后重新進行公告。
轉讓方延長公告時間且不變更公告內容的,每次延長時間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確延長公告時間的,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轉讓方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公告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八條 產權轉讓項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如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轉讓底價再次進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后,重新進行公告。
第九條 產權轉讓項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第十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交易市場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決定。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交易市場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30日。交易市場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信息披露的決定。
如恢復信息披露,在交易市場網站上的繼續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且累計公告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交易市場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終結信息披露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據材料后,應當審查申請材料的齊全性、完整性,必要時向相關方進行核實,并在相關情況審核、核實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結信息披露的決定,也可視情形直接決定終結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交易市場中止、終結信息披露,應當在網站上公告。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交易市場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二0二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