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0日)
三、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ㄊ┙∪珖薪鹑谫Y本基礎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蓋的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完善產權登記、產權評估、產權轉讓等管理制度,做好國有金融資本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統計分析等工作。加強金融企業國有產權流轉管理,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產權變動情況。規范金融企業產權進場交易流程,確保轉讓過程公開、透明。加強國有金融資本評估監管,獨立、客觀、公正地體現資產價值。整合金融行業投資者保險保障資源,完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機制,強化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債權人自我救助責任。
(十一)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全面覆蓋的原則,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資本收支管理。規范國家與國有金融機構的分配關系,全面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入,合理確定國有金融機構利潤上繳比例,平衡好分紅和資本補充。結合國有金融資本布局需要,不斷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結構,建立國有金融機構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機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決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
(十二)嚴格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
通過界定功能、劃分類別,分行業明確差異化考核目標,實行分類定責、分類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學性、有效性,綜合反映國有金融機構資產營運水平和社會貢獻,推動金融機構加強經營管理,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有效服務國家戰略。加強績效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履職盡責情況、員工薪酬水平的獎懲聯動機制。
(十三)健全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管理制度。
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黨中央、國務院,地方黨委和政府及相關機構任命的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探索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
(十四)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政財務監管。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務預算制度,并監督執行。進一步完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完善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財務預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財務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重點金融基礎設施財務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財務監管,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繼續加強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等領域保障基金財政財務管理,健全財務風險監測與評價機制,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保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
四、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
(十五)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加大國有金融機構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整體改制上市。推進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穩步實施公司制改革。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逐步調整國有股權比例,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股東行為規范、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
(十六)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規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營管理層關系,健全國有金融機構授權經營體系,出資人依法履行職責。推進董事會建設,完善決策機制,加強董事會在重大決策、選人用人和激勵機制等方面的重要職責。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建立董事會與管理層制衡機制,規范董事長、總經理(總裁、行長)履職行為,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國有金融機構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股東(大)會的權力機構作用、董事會的決策機構作用、監事會的監督機構作用、高級管理層的執行機構作用、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
(十七)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產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不斷創新實現形式。上級黨組織和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的管理,根據不同機構類別和層級,實行不同的選人用人方式。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董事會按市場化方式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并建立相應退出機制。
(十八)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
推動國有金融機構牢固樹立與實體經濟俱榮俱損理念,加強并改進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服務,圍繞實體經濟需要,開發新產品、開拓新業務。規范金融綜合經營,依法合規開展股權投資,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借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發揮好績效目標的導向作用,引導國有金融機構把握好發展方向、戰略定位、經營重點,突出主業、做精專業,提高穩健發展能力、服務能力與核心競爭力。
(十九)督促國有金融機構防范風險。
強化國有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主體責任。推動國有金融機構細化完善內控體系,嚴守財務會計規則和金融監管要求,強化自身資本管理和償付能力管理,保證充足的風險吸收能力。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堅持審慎經營,加強風險源頭控制,動態排查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隱患,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規范產融結合,按照金融行業準入條件,嚴格限制和規范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參股資金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各級財政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監管。
五、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
(二十)充分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不動搖,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堅持黨的建設與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委(黨組)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建工作同步開展。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金融機構章程,明確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規范黨委(黨組)參與重大決策的內容和程序規則,把黨委(黨組)會議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合理確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和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比例。
(二十一)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好干部標準,建設高素質領導班子。按照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選優配強國有金融機構一把手,認真落實“一崗雙責”。把黨委(黨組)領導與董事會依法選聘管理層、管理層依法行使用人權有機結合起來,加大市場化選聘力度。健全領導班子考核制度。培養德才兼備的優秀管理人員,造就兼具經濟金融理論與實踐經驗的復合型人才。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計劃,重視從一線發現人才,精準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加快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集聚人才的體制機制。
(二十二)切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
壓緊壓實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機構監督責任。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職業道德約束制度,加強黨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導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堅定理想信念,正確履職行權,廉潔從業,勤勉敬業。依法依規規范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從業行為,相關部門要制定實施細則,嚴格監督執行,限制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離職后到原任職務管轄業務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金融機構工作,規范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離職后到與原工作業務相關單位從業行為,完善國有金融管理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任職回避制度,杜絕里應外合、利益輸送行為,防范道德風險。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完善標本兼治的制度體系,加強紀檢監察、巡視監督和日常監管,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努力構筑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六、協同推進強化落實
(二十三)加強法治建設。
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加快制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明確授權經營體制,為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夯實法律基礎。研究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制度,明確出資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完善和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各項配套政策。
(二十四)加強協調配合。
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與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制定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時,涉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門有關監管職責的,應當主動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其他金融管理部門在制定發布相關監管政策時,要及時向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通報相關情況。
(二十五)嚴格責任追究。
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嚴厲查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金融資本的行為。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監督問責機制,對形成風險沒有發現的失職行為,對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的瀆職行為,加大懲戒力度。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加強信息披露。
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和報告制度,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布局、處置、收益等內容,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報告國有金融機構改革、資產監管、風險控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情況。國有金融資本情況要全口徑向黨中央報告,并按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情況,具體報告責任由財政部承擔。各級財政部門定期向同級政府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應當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金融資本狀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統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履行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意見,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細化目標任務、強化督促落實,確保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得到有效加強。